昌平汽车解体厂数十万辆报废解体 部分车辆发动机被偷卖
昌平汽车解体厂数十万辆报废解体 部分车辆发动机被偷卖“车门就当卖钣金,一百一个,这车的发动机还挺好使,要的话八百。”近年来,随着本市大幅度淘汰老旧机动车,每年数十万辆跟不上排放标准、到达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被送往汽车解体厂实施报废解体。不少车主办理报废车解体手续,并非直接联系正规解体厂,而是利用网络找中介、汽修店等,代为办理报废业务。而就在报废汽车被送往解体厂之前的空当期,报废车上的零件甚至“五大部件”被明码标价,出售给汽修厂甚至汽配城。代办业务者再找废旧部件装在报废车上,送去解体厂。
出售报废车零件
最高面临罚万元
2001年5月,国务院颁布《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其中对报废汽车回收、解体、资源利用等作出明确规定。报废汽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或发动机、底盘严重损坏或排放超标的机动车。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除了获得资格认证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按照该《办法》,报废汽车必须在公安机关监督下拆解回收,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同时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该《办法》同时指出,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该《办法》的处罚条款中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五大总成”的,没收违法所得。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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